软件产品评估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软件企业的评估过程。本标准规定了软件产品的总体要求、生产要求、文档要求、评估要求、评估机构要求以及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运营服务、评估登记以及监督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8567 计算机软件文档编制规范GB/T 11457 信息技术 软件工程术语
GB/T 25000.51 系统与软件工程 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 第 51 部分:就绪可用软件产品(RUSP)的质量要求和测试细则
GB/T 26231 信息技术 开放系统互联 OID 的国家编号体系和注册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GB/T 11457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软件产品 software product
符合我国软件产品管理要求的软件成果,交付给客户的最终成果。在本标准中产品的含义也包
含服务、系统。
3.2
国产软件 native software
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3.3
进口软件 import software
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3.4
软件产品评估 evaluation of software product 依据本标准,对软件产品的符合性评价。
4 总 则
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含有下列内容的软件产品不予受理评估:
a)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b)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c)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d)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的。
e)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的内容的。
5 软件产品的生产要求
5.1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和安全标准。
5.2软件产品生产单位所生产的软件产品应是本单位享有著作权或者经过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许可其生产的软件。
5.3软件产品生产单位应对其生产的软件进行内容检查。
5.4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的外包装上,应标明该软件的名称、标识、版本号、软件著作权人、软件产品评估登记号、软件生产单位(进口单位)和单位地址、生产日期。
5.5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包括进口的和在国内生产的国外软件产品),应当配有完备的中文产品说明、使用手册等用户文档,并在产品上或者说明文件等书面文件中注明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内容和方式。
6 软件产品文档要求
6.1软件产品的开发文档内容和格式宜符合 GB/T 8567。
6.2软件产品的产品说明及其他用户文档应符合 GB/T 25000.51。
6.3企业对被评估的软件产品应至少提供软件产品说明书。